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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来源:本站   作者:  点击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6-07-07

湖北工程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学校可授予其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2.能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按时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全部合格,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

5.学位课程、大学外语等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国家法律,受到法律惩处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未按时获得毕业证书者;

4.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低于70分者;

5.经补考获得的必修课(不含公共必修课)四年制本科学分超过20学分(含20学分)者;五年制本科超过25学分(含25学分)者;专升本超过10学分(含10学分)者;

6.大学外语级别考试成绩未达学校规定者;

7.由于其它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对于第四条之第2款,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到处分(考试舞弊除外)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的悔过表现、表现良好、且之后再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经本人书面申请,教学学院初审,学生工作处复审,校学位评定委员办公室认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2.因考试舞弊受处分后经审核表现优秀者,经本人书面申请,教学学院初审,校学位评定委员办公室复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对于第四条之4、5、6款之一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书面申请,教学学院初审,校学位评定委员办公室复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大学生系列科技创新和技能竞赛活动中获得省级及以上等次奖励者;

2.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公开出版发行、经学校科技处认定的专业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论文,且第一完成单位为湖北工程学院者,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毕业当年5月20日,以刊物原件为准;

3.作为第一申请人获得国家授权专利,且第一完成单位为湖北工程学院者,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毕业当年5月20日,以授权专利原件为准;

4.毕业时被录取为研究生者;

5.专业方面取得其它突出成绩者。

第七条 攻读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按学校双学士学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八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教学学院学位评审小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在院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期满后,教学学院学位评审小组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5.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6.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生学士学位具有终审权,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和弄虚作假等违反本规定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属实后予以撤销,并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对本人学位授予有异议者,可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批后的七天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后确认申诉理由成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可授予申诉人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对于毕业时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原则上在当年学校学位委员会召开之前提出延长学制申请。延长学制遵照《湖北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程序办理。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在延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达到毕业标准,且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4级学生起执行,在校其它年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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